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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 | 買屋買貴悔約 200萬定金泡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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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記者 呂開瑞/桃園縣報導】 2014.01.21 02:24 am
徐姓男子以一千兩百多萬購買中古屋,付了兩二百萬元定金,兩天後認為買貴了反悔,兩百萬被沒收;他打官司主張退還,法官認定契約載明「沒收簽約金」,判他敗訴,無法討回分文。
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提醒購屋民眾,買中古屋前,一定要看清合約中有無「沒收簽約金」字樣,否則權益不保。
他表示,依內政部「中古屋範本契約」,沒收違約金以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上限,例如五百萬元的房子,違約金不得超過七十五萬元,一千兩百萬元上限為一百八十萬元。但價位高的中古屋通常不會採用範本,買方才可以主張酌減違約金。
桃園地院調查,去年五月,徐姓男子透過仲介以一千兩百多萬元購買中古屋,簽約款付了二百萬元;兩天後徐覺得買貴了毀約,兩百萬元被仲介公司沒收,他打官司想討回一百九十五萬元。
徐在地院審理時辯稱,仲介公司利用他不懂中古屋市場,一再遊說他,他因沒經驗輕率簽約;經計算仲介的管銷費用不到五萬元,才請求退還一百九十五萬元。
仲介公司表示,當時清楚說明房屋狀況和如何簽約、註明毀約即沒收簽約金,且這棟中古屋已付出兩筆仲介費和相關手續費共一百廿多萬元,加上人事、管銷費用付出不少,主張不必退還違約金。
法院審理後認為,雙方雖是另訂合約,但只超過內政部範例標準不到百分二,屬合理範圍;加上仲介公司無過失,而是買方片面解約,基於契約自由原則,判決徐敗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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